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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如何处理职工福利税
Sep162014
上海立信财会老师称许多新入职员工在处理职工福利税总是频繁出错,没有实际操作就不会处理好,下面立信财会教师给您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您仔细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实务中,许多财务人员对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错误,一律采取不再事先预提的办法,而是采取实报实销的原则处理,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谨慎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章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前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所以,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先计提,后支付,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成本类科目,借记“生产成本(为生产产品服务)”、“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研发支出(开发人员)”,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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