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编考点物权法律制度(1)
Oct092014
作者:xuanse? 发布:2014-10-09 17:56 ? 分类:注册会计师cpa培训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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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了解)
(一)物的概念(新增)
有体性
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太阳、月亮、星星(不为人力所支配);汽车尾气(不为人所需)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非人格性
1.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等。
2.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是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1)例子: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画、我做过记号的书等。
(2)区分意义在于:可替代物损害可以同类物替代;不可替代物损害只能赔偿。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适用: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
【注意】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例子:可分物如米、酒等;不可分物如牛、汽车等。
(2)区分意义: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6.主物与从物
【分析】判断标准:①同属一人;②独立存在;③主要和从属关系
【示例】甲的杯子和乙的杯盖不是主从物;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甲的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是主从物。
【注意】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7.原物与孳息物
【注意】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所以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例子
归属
天然孳息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租金、利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约定→习惯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熟悉)
(一)物权的概念(新增)
物权
债权
支配权: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请求权: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绝对权(对世权):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种类法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如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2)内容法定: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注意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注意2】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具体说来,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可以;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不行。
(三)物权公示原则
1.要求: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交付。
2.公示的效力(新增)
(1)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场。
①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权利质押: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交付生效
(一般)动产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了解)
(一)物的概念(新增)
有体性
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太阳、月亮、星星(不为人力所支配);汽车尾气(不为人所需)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非人格性
1.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等。
2.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是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1)例子: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画、我做过记号的书等。
(2)区分意义在于:可替代物损害可以同类物替代;不可替代物损害只能赔偿。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适用: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
【注意】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例子:可分物如米、酒等;不可分物如牛、汽车等。
(2)区分意义: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6.主物与从物
【分析】判断标准:①同属一人;②独立存在;③主要和从属关系
【示例】甲的杯子和乙的杯盖不是主从物;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甲的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是主从物。
【注意】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7.原物与孳息物
【注意】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所以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例子
归属
天然孳息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租金、利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约定→习惯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熟悉)
(一)物权的概念(新增)
物权
债权
支配权: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请求权: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绝对权(对世权):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种类法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如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2)内容法定: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注意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注意2】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具体说来,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可以;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不行。
(三)物权公示原则
1.要求: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交付。
2.公示的效力(新增)
(1)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场。
①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权利质押: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交付生效
(一般)动产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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