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编考点民法相关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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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掌握)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抗辩人: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抗辩时间: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3.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适用情形: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情形: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性质
  
  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
  
  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
  
  援用的主体
  
  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典型习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起点
  
  年限
  
  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情形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合同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Not成立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Not分期计算)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分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括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Not知道违法行为之日、Not违法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Not拒绝赔偿之日)起计算。
  
  【分析】撤销权的行使用的理由是除斥期间,若用诉讼时效,理由就错了。
  
  【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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